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23-07-19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保卫处协助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只是车辆轻微碰撞,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报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院的公共财产,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但如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从卫生所西侧校门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条 校园内摩托车、电动车也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正课时间禁止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限速20公里,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车辆通过交岔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二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三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主动提供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询。

第十五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岔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六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对其带领。

第五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家属区不得停放车辆。遇有保卫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停放。

第十九条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

第二十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开班前集中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车位停好车后应锁好门窗,车内不放置贵重物品。学院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擅自将车停在非划定停车位者,分类处罚:

第一类:学院教职工。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以后再有违停者,每次罚款50元。以上罚款均通过学院财务处直接从违规车辆当事者工资中扣除。

第二类:非学院教职工。在机动车侧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第一次锁车警告;第二次锁车警告同时,罚款50元;若劝导不予立即纠正,且无理取闹者,将禁止该车进入校园。

第六章地下车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库仅对我院正式职工开放,其它车辆严禁停放。采取有空车位时、先到先进方式无偿使用。车库限高1.9米,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进入。

第二十四条车库开放时间。夏季:6:00至24:00;冬季:6:30至23:00,其余时间只出不进。

第二十五条 车库安装智能车辆识别系统。当系统中存储有车主“车牌号”信息的车辆开到车库入口时,应当注意观看入口处LED显示屏,当显示车库内有空车位时,对应车辆开到摄相机跟前时道闸自动抬起,方可进入;系统中无存储“车牌号”信息的车辆,禁止车主将车开到车库入口处。

第二十六条 车辆出入车库须减速慢行,在车库内行驶时,应按标识指示方向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逆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车库,禁止安装热车仪的车辆进入车库,禁止漏油和严重污染等故障车辆进入车库。

第二十八条 车库内禁止随处扔垃圾,严禁在车库内吸烟。

第二十九条 车库的车辆出入通道禁止人员通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第三十条车库采用视频手段24小时监控。禁止消防通道及过道等处随意停车,对不按车位停车造成的后果,车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车辆停放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它车辆,损坏停车场设备和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车库内禁止试车、修车、洗车、练车,禁止无证驾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一号  电话:029-33732500 33732444 33732000   Copyright @201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ICP备060070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