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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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14-10-10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学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2004年9月27日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保卫部门组织协调,一、二级责任人(见第四条)各负其责,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四条 学院按行政序列划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院级为第一级,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各处室、系部负责人为学院安全保卫工作二级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按期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工作、消防工作、维稳工作、平安校园、平安单位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单位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五)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部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六条 学院保卫部门担负着全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学院具体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贯彻意见,报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稳定办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治安灾害、爆炸、失密、泄密、冲击校园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四)协助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收集影响社会与高校稳定的信息。  

    (五)加强校园网的安全监控,对破坏校园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利用校园网传播反动、淫秽、攻击党和国家政府及领导人等有害信息的情况进行查处。  

    (六)维护学院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院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检查,负责处理一般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监督和协助公安机关检查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特殊工种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学院各项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备的安装、购置、监督和管理。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院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十)加强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负责校园门卫管理和校内巡逻;管理院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及各类非学历班学生中的治安问题;疏导内部矛盾,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十二)做好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十三)掌握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情况,并加强安全管理。  

    (十四)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列入各级党政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保卫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八条 对关系到学院建设和发展、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学院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站、通讯设备、配电房、重点实验(训)室;存放现金、票证及其它贵重物品的部位;试题库等。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界定由各部门根据第八条之规定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查,报学院批准后送公安机关备案,其管理办法是:  

    (一)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由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且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的人担任。  

    (二)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普及物防设施,必须安装技防设施,安排人员值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四)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条 保卫部门是学院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全院所属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防火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确实需要为师生服务的宣传、公益活动,应经院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内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严格会客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院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餐厅、浴室、学生宿舍等地的安全保卫工作。餐厅要防止投毒、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生宿舍要防火、防盗;公共浴室要防止盗窃、流氓滋扰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校园内各种大型的集会、文化娱乐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部门)共同负责。主办单位(部门)组织大型活动之前要向保卫部门报告、备案并提供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八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络使用部门的监察、监督机关。严格执行网络管理规定,净化网络阵地,防止反动、淫秽信息的传播。  

    第十九条 其它楼、堂、馆、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属部门负责。要建立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专人值班,并将值班制度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外来人员的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的使用部门应依照咸阳市政府的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暂住人口的管理手续。  

    第四章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院或本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实施细则,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教职工、学生中违法犯罪人员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或帮教轻微违法人员有明显成效的;  

    (二)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院、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院名誉免受损害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四)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根据情节,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四)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五)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院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院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有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院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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